一、就医办理
参加眉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患病住院治疗时,凭入院证、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办理入院。入院后将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入院证交医生(护士)查验后,将上述资料交医院入出院处医保窗口;发生外伤住院治疗,符合报销条件的,除提供相关的证件外,如实填写完成《眉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情况申请表》,交到医院医保科审批后交医院入出院处医保窗口,如因参保人员没有按规定时间交社会保障卡和相关证明、证件、造成不能进入医保微机系统结算报账的,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二、医疗费用结算
1、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入院时应预缴一定金额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记账,出院后及时结算报账。
异地转院和异地就医,转入医院是“四川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院,可即结即报。如就医医院暂未开通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转院或就医医疗费用,出院后,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定点医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证和转诊转院审批单、银行卡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三、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
1、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院:360元,二级医院:460元,三级医院66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比在职人员减少100元,各种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的重大疾病在门诊治疗和特殊检查医疗费用按住院视同。重大疾病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支付一次起付标准;
备注:我院为专科二级甲等医院。
2、报销比例:
以二级医院报销标准为基准:
在职人员报销比例:72%+周岁年龄*0.3%
退休人员报账比例:75%+周岁年龄*0.3%
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上浮5%,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下调5%,重大疾病增加5%的报销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5%。
3、最高支付限额:一年内累计职工报销金额25万元(不含商业保险)。
(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1、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内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比例支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部分、乙类自付部分、自费部分)按90%赔付。
2、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比例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部分、乙类自付部分、自费部分、比例自费部分)按90%赔付。
3、首次参保人员从缴费当年的7月份开始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4、一年内最高赔付金额累计不高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2倍。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在医院报销。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
有公务员补助的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每次住院医疗费用3000元以下的补助400元,3000-6000元的补助600元,6000元以上的补助800元,住院医疗费用低于或等于起付线不予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在医院补助。
四、门诊特殊病种规定
(一)申办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证的病种
参保人员患病需长期依靠药物治疗的,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门诊特殊病种包括: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帕金森氏病、心脏病(冠心病、高心病、风心病、肺心病)、脑中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活动性肝炎、II级以上高血压、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癫痫、重大疾病门诊辅助治疗。
(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的办理程序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办证条件的,可随时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医务科盖章)以及相关检查报告,一起交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
(三)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
1、特殊疾病门诊需凭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院、药店按规定刷卡支付,参保患者只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属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服务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2、不再扣个人账户,每月最高报销166.7元,如未报销可累计至当年次月,年底12月31日系统自动清零。
3、在按规定比例报销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后,个人自费部分可用现金或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支付。
4、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时,符合报销项目的费用按80%比例报销,报销最高限额为2000元/人/年。
5、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的人员,每3年须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复查一次,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复查材料。
五、重大疾病门诊特殊诊疗的管理
1、重大疾病病种各种恶性肿瘤(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心脏换瓣术后、心脏安置起搏器术后、心脏安置支架术后、精神病、艾滋病。
2、重大疾病报销
在备案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规定报销范围药品、治疗检查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在就诊医院进行结算报销。
重大疾病门诊治疗的范围包括各种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心脏换瓣术后、心脏安置起搏器术后、心脏安置支架术后2年内的抗排异治疗,精神病药物治疗、艾滋病发病期间机会感染的抗感染治疗。
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第三方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情形。
医院咨询电话:医保科:38116303
市医保咨询电话:38165012
东坡区医保咨询电话:38111690
彭山区医保咨询电话:37611238
洪雅医保咨询电话:37403255
丹棱医保咨询电话:37202962
青神医保咨询电话:38860691
仁寿医保咨询电话:36286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