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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阅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7/1/11 9:35:32

一、住院手续办理

眉山市城乡居民患病需在我院住院治疗时,凭社保卡、身份证(户口本)、入院证办理入院,入院后将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入院证交医生(护士)查验后当天交医院入出院处医保窗口进行医保信息登记;发生外伤住院治疗,符合报销条件的,除提供相关的证件外,如实填写完成《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情况审批表》,到医院医保科审批后交医院入出院处医保窗口,如因参保人员没有按规定时间交相关资料,造成不能进入医保微机系统结算报账的,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1、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入院时应预缴一定金额的费用,凭社保卡、身份证进行医保信息登记,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记账,出院时按照政策及时结算报账(特殊情况不超过2个月)。

异地转院和异地就医,转入医院是“四川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院,可即结即报。如就医医院暂未开通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转院或就医医疗费用,出院后两个月内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定点医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证和转院审批单到参保地乡镇劳动保障和社会就业服务中心(站)报销,外出务工人员费用报销可延长至次年2月28日。

三、医疗保险待遇

(一)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一个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50元/人。

(二)住院待遇

医疗机构

起付线(元)

报销比例

封顶线

第一档

缴费

第二档

缴费

第一档缴费

第二档缴费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50

90%

90%

15万元

18万元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360

75%

8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460

70%

7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660

60%

65%

异地(市境外)定点医疗机构

1000

在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下调5个百分点

备注:

除急诊急救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报销

   1、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备注:我院为专科二级甲等医院

2、 转入上级定点医院治疗的患者,住院起付线执行两级医院起付线之差;转入下级医院的患者,不再设置住院起付线。

四、支付范围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参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执行,目录内进口药品(甲类药品除外)、进口材料和未纳入目录或《药品目录》内药品凡未实行政府定价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床位费支付标准按物价政策规定的3人及以上普通病房床位价格支付。

(3)特殊医用材料参照《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报销管理工作的通知》(眉人社发【2014】36号)执行,自付比例在《通知》规定的基础上提高30个百分点,进口医用材料和未列入(眉人社发【2014】36号)的人工器官、体内植入医用材料等特殊医用材料不予报销)。

五、不予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在三大目录和支付标准以外的住院费用;

(2)属工伤、雇工或帮工所致的意外伤害的住院费用;

(3)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行为、酗酒、家庭暴力、自伤自残、违反生产生活用品使用规定、性传播疾病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4)属驾驶机动车辆造成的意外伤害费用;

(5)因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6)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7)因第三方责任造成的意外伤害、以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8)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9)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10)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六、特殊疾病门诊和重大疾病门诊规定

1、纳入特殊疾病门诊管理的病种为15种。

特殊疾病门诊病种包括:2级以上原发性高血压(含2级))、心脏病(冠心病、高血压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原性心脏病)、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慢性活动性肝炎、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癫痫、精神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痛风。

2、纳入重大疾病门诊管理的病种为3种。

重大疾病门诊是指: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含慢性白血病)、器官移植术后。

3、特殊疾病门诊和重大疾病门诊

(1)申报:特殊疾病门诊和重大疾病门诊由患者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参保地医保局申报。申报时所需资料:申报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二级乙等及以上定点医院出具的与申报疾病相关的资料(一年以内的基本诊断证明、相关辅助检查资料等);申报人填写《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重大疾病门诊审批表》。

(2)特殊疾病门诊和重大疾病门诊病人每3年到医保局指定医院复查,并向区(县)医保局报送复查材料。对复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取消特殊疾病门诊资格;对拒不复查的,特殊疾病门诊资格自动取消。

4、特殊疾病门诊和重大疾病门诊待遇

(1)特殊疾病门诊实行定医疗机构、定病种、定报销限额的管理方式。报销比例为可报费用部分的70%。

年度限额600元/人/年的病种:2级以上原发性高血压(含2级)、糖尿病、帕金森氏病、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癫痫、精神病。

年度限额800元/人/年的病种:心脏病(冠心病、高血压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原性心脏病)脑中风、慢性活动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病、痛风。

年度限额2000元/人/年的病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失代偿期。

(一个参保人员一年报销不超过2个病种限额的门诊费用)

(2)重大疾病门诊:重大疾病门诊实行“定医院、定医师、定药品”的管理模式。门诊治疗费和特需检查费视同住院医疗费用,按住院相关规定予以报销。核定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和重大疾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享受待遇时间自审批次月起,其中,特殊疾病门诊当年按月计算金额,因身故而不满一年者,按当年时间存活月份计算享受额。

5、特殊疾病门诊和重大疾病门诊费用结算

(1)参保人在本地定点医院就诊的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直接在就诊医院刷卡结算,参保人支付个人应承担费用。就诊医院先垫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并定期与区(县)医保局结算。

(2)重大疾病在市内申请的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治疗所发生医疗费用在就医院按住院政策进行结算报账。在异地(市境外)的门诊治疗,按异地住院就医管理,由参保人全额垫付后,凭社保卡、身份证、就诊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门诊医疗费用发票、清单、处方、门诊检查报告单等到乡镇劳动保障和社会就业服务站(中心)报销。

(3)特殊疾病门诊和重大疾病门诊认定标准及其诊疗范围严格按照《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和重大疾病认定标准及其治疗范围》执行。

七、大病(大额费用)医疗保险待遇

大病(大额)医疗保险资金是从医保基金中列支,城乡居民参保人个人不缴费。城乡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单次或累计住院的合规费用,扣除就医医院起付线、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个人负担达到8000元以上,扣除8000元后由大病医疗保险按比例分段报销:2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50%赔付,2万元以上10万元(含)的部分按60%赔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0%赔付。

八、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自愿购买50元)

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年度在定点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单次合规费用扣除就医医院起付线、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金额后的部分按比例分段报销:8000元(含)及以下的部分按10%报销;8000元到2万元(含)的部分按20%报销;2万到10万(含)的部分按30%报销;10万以上的部分按50%报销。

九、重大疾病门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需在参保地备案)

第二档缴费重大疾病的参保病人,年单次或累计门诊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就医医院起付线、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个人负担金额达到8000元以上,扣除起付标准8000元后由大病医疗保险按80%报销。第一档缴费的病人按大病医疗保险分段赔付,出院时在医院一站式结算。

十、重大疾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自愿购买50元)

按第二档缴费的重大疾病的参保人,2016年单次或累计门诊发生的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就医医院的起付线、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金额后的部分按50%报销。按一档缴费的重大疾病参保病人,按分段赔付,出院时在医院一站式结算。补充医疗保险封顶线一档30万、二档36万。

医院咨询电话:医保科:38116303

市医保咨询电话:38165012

东坡区医保咨询电话:38111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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