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眉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宣传资料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体系介绍
(一)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登记参保,缴费标准分为两档,第一档每人180元,第二档每人260元。
(二)大病医疗保险。随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自动参保,个人不缴费。
(三)补充医疗保险。以户为单位自愿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50元。
办理参保、门诊特殊疾病申请及异地就医备案
(一)缴费时间:2017年9月1日至12月20日。
(二)缴费渠道:一是村组、社区干部组织参保缴费;二是参保人开户银行代扣代缴;三是乡镇、社区劳保所自助一体机自助缴费
(三)门诊特殊疾病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申报和认定按照“定医院、定医师、定治疗方案”的原则,向参保地医保局(中心)申报。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一是申报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申报的还应出具申报人委托书;二是二级乙等及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申报疾病相关的资料:疾病诊断证明、相关辅助检查资料等;三是申报人填写的《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一式两联)。
(四)异地就医备案:异地就医不是医保全国漫游。长期异地工作、居住一年以上可申请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探亲、旅游等期间突发疾病异地就医需在住院当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区(县)医保局(中心)备案;急危重或疑难杂症患者确需转院的,在异地就医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转诊意见书到参保地医保局(中心)备案,填写异地就医备案申请表,内容包括异地就医原因、选择的定点医院等,然后持卡就医及时结算。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一个保险年度内支付限额为100元/人。补助取消药品加成后调增诊疗费部分。
(二)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Ⅰ类:Ⅰ类门诊特殊疾病按门诊可报费用的70%报销,一名参保人员一年最多报销2个病种。限额800元/人/年报销的病种:原发性高血压(2级以上)、帕金森氏病、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癫痫、痛风;按限额1200元/人/年报销的病种:精神类疾病、糖尿病(1型、2型)、心脏病(冠心病、心瓣膜病、心肌病、先天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心脏安置起搏器术后)、脑卒中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心脏安置支架术后2年以上、冠状动脉搭桥术后2年以上;按限额2000元/人/年报销的病种: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活动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
Ⅱ类:Ⅱ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为8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期、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心脏安置支架术后2年内、冠状动脉搭桥术后2年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参照住院管理。原则上参保病人选定一家市内二级以上医院进行治疗,不得随意在其他医院进行治疗。因病情需要需转市内其他医院或市外治疗的严格执行转诊转院手续并重新备案。长期居住异地的参保病人在履行备案手续后,可选择一家居住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三)住院待遇
保障类型 |
医疗机构 |
起付线 |
一档报销比例 |
二档报销比例 |
基本 医疗 保险 |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50元 |
90% |
90% |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
360元 |
75%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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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460元 |
70%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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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660元 |
60%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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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市境外)定点医疗机构 |
1000元 |
异地(市境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相应 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下降5个百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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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顶线 |
16.5万元/人 |
20万元/人 |
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所有参保人员 享受的大病保 险待遇 |
一个参保年度内首次或累计住院的合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个人负担达到8000元以上,扣除8000元后由大病医疗保险按以下比例分段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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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含)及以下部分 |
报销比例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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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100000元(含)的部分 |
报销比例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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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元以上部分 |
报销比例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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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第二档缴费的 参保人患Ⅱ类门 诊特殊疾病的大 病保险待遇 |
一个参保年度内单次或累计Ⅱ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合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个人负担金额达到8000元以上,扣除起付标准8000元后由大病医疗保险报销。 |
报销比例80% |
补充保险待遇
所有补充医保 参保人员待遇 |
在基本医疗定点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单次合规费用,扣除规定的就医起付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金 额后的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段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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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含)及以下的部分 |
报销比例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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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含)及以下部分 |
报销比例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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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100000元(含)的部分 |
报销比例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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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元以上部分 |
报销比例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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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保按第 二档缴费并参 加补充医保人 员患Ⅱ类门诊 |
单次Ⅱ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合规费用扣除规定的就医起付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城乡 居民大病保险报销金额后的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段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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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含)及以下的部分 |
报销比例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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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以上部分 |
报销比例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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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住院待遇共享封顶线,一档33万元,二档40万元。 |
备注:必须持社保卡就医才能顺畅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社保卡的领取、使用等问题,请打12333电话咨询。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东坡区:028-38296220 眉山东坡区杭州路16号社保大楼 丹棱县:028-37202307 眉山市丹棱县齐乐大道30号
仁寿县:028-36213012 仁寿县仁寿大道延伸段 青神县:028-38812519 青神县青衣大道298号
彭山区:028-37612135 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大道北段235号 市本级:028-38165012 市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窗口
洪雅县:028-37401299 洪雅县洪川镇九天大道371号
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机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028-38113809 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大道南三段55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028-37356334 眉山市东坡区三苏大道158号